破解环境损害赔偿难题 | 四川乐山出新招
日期:2023-04-23 浏览: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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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价赔偿护无价生态!乐山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新解法》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难、费用高、周期长、程序复杂”“大气污染物易扩散、转化,被污染水体流动性强,受损后修复困难”“当事人不愿赔、不想赔情况普遍”……自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基层部门在推进过程中制度、技术、保障等方面的难题不断凸显,成为制约深化改革的“瓶颈”。

近年来,四川省乐山市紧盯关键环节,在制度建设、多元修复、结果运用三个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对症施策,不断攻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案难题,破解“企业污染、百姓受害、政府买单”困局。

据了解,目前,乐山市已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73件,涉及赔偿修复资金1500余万元,修复受损点位80个,案件办理数量居全省第3位。


01、建机制简程序       

         “慢郎中”变“急先锋”

“2022年农业部门办理案件22件,同比增长450%,位列全省第2位;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案件21件,同比增长200%,位列全省第2位……”在乐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上,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王静介绍。

据悉,乐山市坚持建机制、简流程、抓保障、强支撑,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改革实践案例在指定部门、区县覆盖率均达100%。

纵横联动“聚合力”。乐山市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作为一项首要政治任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市、县两级责任分工、考核督导、资金保障等机制,形成“纵横联动、上下贯通、司法兜底”案件办理模式。

精准办案“强能力”。严格规范办案程序,实行“执法+赔偿”一案双查,编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制度汇编》,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九条措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规范》等,明确案件办理10个关键环节,探索形成“找线索→定方向→算损失→谈赔偿→抓修复”五步工作法,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

简易评估“提效率”。充分发挥社会专家力量,率先在四川省范围内建立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库,遴选地表水和沉积物、土壤、大气、水产等专家45名,出台专家管理办法,攻克“鉴定难、费用高、周期长、程序复杂”等难题,大幅减少鉴定费用和周期,实现案件办理提速增效。

此外,乐山市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有奖举报相衔接,鼓励公众多渠道参与举报监督,已奖励举报线索6条。

从部门“单打独斗”到社会“广泛参与”,乐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从“慢郎中”蝶变为“急先锋”。


02、抓修复重警示

         “破坏者”变“守护者”

2023年4月,四川某动力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倾倒危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完成修复。该案历时2年,修复土壤5400吨,费用高达1000余万元,为乐山市耗时最长、费用最高、方量最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赔偿不是目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才是根本。乐山市因案施策,探索多元化修复模式,鼓励指导当事人承担环境修复责任,让环境“破坏者”变为“守护者”。

对可以在损害地开展修复的案件,根据损害情况采取开挖回填、矿山覆土、购买碳汇、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方式修复损害地,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实现等量恢复。

“我无证采伐林木76吨,自愿认购30吨林业‘碳汇’,弥补环境受损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滥伐林木案当事人杨某承诺说。2023年2月乐山市首例以认购碳汇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案件成功结案。

对无法在损害地直接实施修复的案件,乐山市充分考虑赔偿义务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经济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探索推进“劳务代偿”“巡山护河”“公益劳动”等多元化修复模式,让当事人身体力行参与环境保护。警示“常态化”。为实现索赔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乐山市积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警示教育点,建成增殖放流点28个、公益林5个,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

通过持续性环境治理和修复,一季度,乐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排名同比提升33位,国省考核断面和市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实现“双百”达标,为历史最好水平,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


03、强运用广引导

          “不愿赔”变“主动赔”

“我对自己的环境犯罪行为,非常后悔!生态环境局指导我修复环境,检察院不起诉我,挽救了我和我的家庭!以后我将吸取教训,积极参与环保、宣传环保。”倾倒废液压油案当事人许某收到《不起诉决定书》时感激地说道。

今年2月,许某倾倒废液压油案,乐山市夹江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不予起诉”决定,被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点赞。这是乐山市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结果运用方面的有力实践。

近年来,乐山市注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结果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中的运用,积极探索“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不予起诉”“缓刑”等具体实践,引导赔偿义务人变“不愿赔”为“主动赔”。

行政处罚裁量“有力度”。优化“一案双查”办案模式,转变“罚后追偿”为“罚前索赔”,鼓励引导当事人在被处罚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对积极履行损害赔偿和修复义务的当事人,依据《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规定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今年,乐山市对符合该类情形的案件实行“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6件。

刑事处罚裁量“有温度”。涉及环境资源犯罪的案件,乐山市、县两级检察院、法院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及履行环境修复责任等情况,探索“不诉”“缓刑”等具体实践,既关注生态环境“民生”,又倾听污染责任人“民声”,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

“结果运用是‘助推器’,对稳经济、保民生、促发展,助企纾困有重要意义。结果运用的良好导向,既能增强当事人履行赔偿义务的主动性、积极性,又能维护‘法度’彰显‘温度’,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同步提升。”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罗学江介绍说。

近观三江,远眺峨眉,“蓝天常在、峨眉频现”成为常态。以“有价赔偿”护“无价生态”,乐山市积极利用“新解法”翻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篇章”。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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